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壹、目的:
   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,以期確
    實掌握災情,發揮救災效能,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
    災情,掌握災情,採取必要之措施,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,特訂定
    本措施。
捌、注意事項:
一、前點災情查通報及追蹤管制作業於下列狀況,應登錄至「應變管理資
    訊雲端服務系統(EMIC2.0) 」辦理,若系統因故無法上線使用,另
    以其他替代方式傳遞:
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。
(二)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,且經濟部水利署(含以上層級)
      通報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期間。
(三)其他災害狀況下,經內政部通知。
二、各項災情查報資料,應追蹤管制至結案。